装修
卓某与索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很快就要登记结婚了,但由于新房装修费不够,于是男友就向女友借了3万元,用于装修新房和购买家具。 离婚
结婚几年后,两人经常吵架,导致关系破裂,于是决定离婚。离婚时,卓某要求索某还婚前所借的钱,但索某称,借的钱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属于共同财产,不予以归还……
案情
卓某与索某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有了他们爱情的结晶。两人本以为儿子来到这个 世上后,日子会越过越好,但没想到卓某与索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气头上两人甚至还会动手,这样的生活过久了,两个人的感情渐渐出现危机。最终,忍无可忍的卓某到了法院,要求与索某离婚,孩子由她自己抚养,同时还要求法院判令索某偿还婚前向自己借的3万元欠款。
在庭审中,被告索某同意与卓某离婚,孩子也可以由卓某抚养,同时他还承认了婚前确实曾向卓某借了3万元钱。但他辩称,这笔借款是用于装修结婚的住房,以及购买家具的,房子和这些物品都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他认为这笔债权债务已经因双方共同生活数年而消灭,因此他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卓某的诉讼请求。
婚前为了装修婚房向女友借款,婚后该笔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该笔借款是否应当归还呢?
说案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卓某与索某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婚前借款,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索某在婚前向原告卓某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并且他对此事予以认可,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
虽然被告索某辩称将该款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具,但该笔借款的债权仍属于原告卓某,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之间也没有对该笔借款是否可以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因此,原告卓某的此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说法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的延续不能构成婚前财产权转移的合法理由,也就是说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者经过一定时间后,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由于夫妻财产问题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事项,法律也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则约定的内容优先。该条规定对公民的合法财产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成为法院审理婚姻财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最终,经法院判决认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关系的延续不能构成婚前财产权转移的合法理由,判令被告索某归还婚前向原告卓某借的3万元。(张良祎 记者 陈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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