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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团遗漏景点 旅行社赔了2000多元

2015年03月21日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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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团

本月初,旅游者刘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青海湖、拉萨、纳木措、林芝、雅鲁藏布大峡谷、日喀则11天团队游的旅游合同,总共费用7820元。旅游途中,旅行社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将刘女士转团至另一家旅行社,导致羊八井地热景区没去。行程当天,刘女士与导游说明漏去景点时,导游以所带团没有该景点为由拒绝前往。特别生气的刘女士于近日对签订合同的旅行社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该旅行社赔偿违约金。而旅行社也表示,将刘女士转团是因为人员不够,由于时间太紧没来得及告知刘女士,愿承担责任并道歉。

处理情况

旅行社向游客赔了2155元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对此,执法人员责令旅行社因擅自转团支付刘女士“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即1955元。另外,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所以旅行社应向刘女士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羊八井地热景区门票100元和同额违约金100元。加上违约金1955元,合计2155元。

律师点评     

旅行社需按两个违约赔偿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由于旅游者选择旅行社的时候,除了依据旅行社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进行选择外,有时候也会基于对旅行社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等进行选择。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对擅自转团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未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擅自将其转团,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旅游者被转团后还少去了一个约定的景点,还应按遗漏景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旅行社需按这两个违约赔偿责任的总额向刘女士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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