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年前,被告人唐某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杨某取得联系后,在八一路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可疑物贩卖给杨某,交易完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杨某处缴获白色可疑物一包,从唐某身上缴获赃款600元人民币。另从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两包白色可疑物及作案手机一部。经鉴定,唐某贩卖给杨某的白色可疑物净重0.4878克,从被告人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的两包白色可疑物净重分别为2.1166克和0.973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官说法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没收涉案毒品3.5774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官分析
法官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该案被告人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878克,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两包甲基苯丙胺,根据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数量和缴获毒品数量,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依法从轻处罚。 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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