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热点。那么,如何解决“执行难”呢?
第一,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以显而易见的方式让当事人知道,即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参与进来。比如,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的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等等。
第二,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在执行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对执行人员进行管理,加强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并制定相关奖惩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第三,要加大执行力度。法院在执行中,不能过多依赖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在更多的情况下,应当主动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努力穷尽所有现行执行手段,增强执行力度,减轻当事人负担。
第四,要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执行工作可以通过分工协作,提高各环节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整合司法资源,从而大幅度提高执行效率。
第五,增设执行联络室。各法院执行局为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执行工作的进展,提高执结率,可以设置联络室,该联络室由若干联络员组成。执行联络员可以是经审查合格的社会各界人士,他们的任务是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索,通过电话或是网络与执行人员保持联络。一旦发现有新情况立即与法院方面取得联系,从而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破解执行难案。
第六,拓宽执行工作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执行机制。例如,法院可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执行机制,充分利用这些单位机动性强、威慑力大的优势,帮助查找被执行人。由于公安部门建有全国联网的居民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管理、旅店住宿登记等系统,法院在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公安便可马上获得当事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即使被执行人逃到外地,也有可能通过系统查到新住址。另外,借助公安车辆管理网络,也可以及时取得协查车辆信息,以便于查控当事人。为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执行力度,还可以利用网络等现代化设备,建立协助平台,使日常协助事务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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