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小乔经亲戚介绍在一家饭店做清洁工,但该公司未与小乔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是亲戚介绍的,小乔也一直没好意思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事。直到2012年10月,公司才提出要与小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17日,小乔正在饭店里清洁时突发心脏病,同事们马上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给小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小乔的医疗费无法报销,并且小乔在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也没有向她支付相应的工资。同年9月,小乔出院后要求该公司重新为她安排工作岗位时,公司负责人却以不缺人手为由,拒绝了小乔的请求。
小乔多次与该公司协商,却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于是2013年9月,小乔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她支付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给她缴纳2009年4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小乔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小乔与丈夫在申请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小乔的丈夫提出要去该拉萨信访部门讨个说法,信访部门建议夫妻二人到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小乔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相关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小乔的丈夫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应视为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因而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小乔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该公司没有为小乔缴纳社会保险费,小乔要求公司赔偿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小乔支付赔偿金。具体数额依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确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抵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抵御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小乔在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不但要向小乔支付病假工资,还要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为小乔支付赔偿金。(次仁央吉 记者 陈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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