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旅游者陈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七日藏地纵横游”的旅游团,签订的旅游合同上有送团安排。陈女士因家里有事,需提前一天结束旅游。要求旅行社送机,并退还一天的住宿费200元。由于旅行社的车暂时没有空闲;同时旅行社安排的宾馆是标间,两人一间,陈女士提前离团,旅行社还是要为房间缴费,成本是一样的。所以,旅行社拒绝了陈女士的请求。
处理情况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七日藏地纵横游”的第六天旅游线路是“江孜——卡若拉冰川——羊卓雍措——岗巴拉雪山——曲水——拉萨河——拉萨”其中羊卓雍措的门票40元/人,可视为“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责令旅行社退还旅游者陈女士40元;至于住宿费,无论陈女士住不住,费用都“实际发生”,陈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一天的住宿费的要求不予支持;旅行社确无车辆送团的情况下,责令旅行社支付陈女士35元作为送团费。其中10元为从宾馆到机场大巴站的打的费,25元为机场大巴费。
律师点评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陈女士因自己家中有事而要求提前一天结束旅游,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是陈女士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其自身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旅行社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退还,而房费由于系2人一间,陈女士单独退团,这间房的房费未发生变化,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如陈女士要求旅行社单独派车送机,旅行社将由此产生额外的车费,这部分增加的费用是需要陈女士自行承担的。最终,由旅行社支付35元的送团费,使得双方都减少更多的损失。(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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