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一日游,旅游车没有按时到达,导致游客行程被打乱,张某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530元,并参加第二天旅行。经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工作人员调解,旅行社最终赔偿了80元违约金,并退还400元团费。
基本案情
旅游车晚点游客要求赔偿损失
旅游者张某在某旅行社参加了天湖纳木措——藏北大草原——念青唐古拉山一日游的纯玩团,团费为400元。旅游当天,张某按照要求,早上6点在宾馆门口等待,一直到7点都没旅游车来。“我给旅行社打电话,对方说车子出了点问题,9点左右才能到。如果不愿意等,可以全额退款或者参加第二天的旅游团。”张某说。
张某称,因旅行社的失误,要多等一天,把原来的计划都打乱了。要求继续参加第二天的旅游团,但旅行社必须补偿一天住宿费、饮食费和机票改签费,合计530元。对此,旅行社并没有同意,并称:“旅游车出故障耽误了游客的时间,愿意全额退款并道歉。”
处理情况
旅行社赔偿80元并退还团费400元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该质量事故因旅游车晚点迟到造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焦点的问题是赔偿标准能否大于支付的团款。调解过程中,旅行社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按照相关标准赔付张某80元,退还400元团费。张某则要求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工作人员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认为张某要求旅行社赔偿的标准不应大于400元的团款。经协调后,张某同意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工作人员要求旅行社赔偿张某80元,退还400元团费。
律师点评
旅行社应赔偿不高于400元的损失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当旅行社违约后,给出了游客张某三种选择:1、车子延迟到当天9点左右到,前往纳木措游览;2、全额退款,即解除合同;3、改为参加明天的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张某应该知道改为参加第二天的团,将产生多一天的住宿费、机票改签费等额外损失,如果旅行社未给出选择,而是直接通知改为参加第二天的团,则旅行社对张某的这些直接损失有义务进行赔偿。对于旅行社延误了两个多小时这一违约行为,仍然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旅行社赔偿一定的违约金。但张某在旅行社违约后,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这些属于扩大的损失,张某不能获得赔偿。
其次,如果张某选择第二种方案,即解除合同,则不存在多一天的住宿、机票改签等损失,故按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向其退还团费,并支付团费20%的违约金。
第三,如果确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张某只能改为参加第二天的团,则张某多一晚的住宿费、机票改签费应属实际经济损失,当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20%的违约金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进行赔偿。但对于高于团费的部分,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较难获得支持。即旅行社应当安排张某参加第二天的行程,并向张某赔偿不高于400元的实际损失。(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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