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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未遂 捡到受害者财物也构成抢劫罪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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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某在公司加完班后已是凌晨,回家途中被一名持刀歹徒拦住,急中生智的他趁机跑掉了。逃跑过程中,达某的手机不慎掉落,被追赶的歹徒捡到。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对于歹徒持刀威胁达某交出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当无异议。

基本案情

6月3日凌晨1时,达某在公司加完班后,在回家的路上被一名持刀歹徒拦住,当时歹徒对达某进行了殴打,并拿刀威胁他,让他将身上财物全部拿出来。达某在假装顺从翻兜拿钱包时,趁歹徒不备时,一脚将其手中水果刀踢飞,趁机跑掉,歹徒在后面紧追不放,最终歹徒没有追上达某。但在逃跑过程中手机掉落了,达某回到家后却发现手机不见了,随即便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刻展开侦查,最终将歹徒抓获。经询问,该名歹徒在追赶达某时,看到达某手机掉落,捡拾起手几后没有再追赶达某。目前,歹徒已被送到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说法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对于本案歹徒持刀威胁达某交出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当无异议,排除其与歹徒暴力行为的因果关系违反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该歹徒拾得达某在逃跑过程中掉落手机的行为,检察官认为,歹徒拾得的机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原因在于达某手机掉落行为是歹徒持刀抢劫行为所造成的自然后果,该后果与歹徒的抢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构成抢劫。

该检察官分析,首先,将该名歹徒拾得手机的行为独立评价为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交出的行为。所谓的遗忘物,通常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忘物不同遗忘物,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

然而本案中达某在逃跑过程中掉落手机只能属于遗失物,而不属于遗忘物,其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侵犯对象,因此侵占罪不成立。该名歹徒拾得达某手机的行为与其先前的暴力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应该成立为抢劫罪。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说,本案中,被害人手机掉落是因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引起身体震荡所致,而被害人之所以逃跑则是歹徒的暴力抢劫行为所引起。即使达某对自己掉落手机的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掉落手机的行为属于被胁迫逃跑过程中的一种正常行为,是从属于歹徒先前的抢劫行为,不能割断歹徒暴力抢劫行为与取得被害人手机行为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该对歹徒取得达某掉落手机行为进行独立的评价,其行为应该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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