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化名)于2005年5月从某院校招录赵军(化名),并于2005年5月8日签订一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后,赵军开始在李欣处从事设计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7月,双方因李欣要求赵军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纠纷,经拉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解除了两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赵军因不服拉萨市仲裁裁决委员会的裁决而将本案起诉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赵军经李欣录用,已经在李欣处提供劳动,李欣要求赵军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庭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庭后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用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陈诉,然后让双方当事人做换位思考,从对方的位置考虑这个案件给对方带来的困扰,缓解当事人激动的情绪。然后再根据法律和事实,抓住需要说服的症结所在进行调解。最终,这件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
法官分析
真正的劳务派遣应是,先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
而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这实际上是假派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果遵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就提高了用工成本。相反则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就有可能采取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
结合本案,本案中赵军是李欣从赵军的毕业院校直接招录的,赵军在李欣处提供劳动之前并未与任何劳务派遣机构签订过合同。现李欣要求赵军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行为损害了赵军的合法权益。 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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