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于今年3月在拉萨市某工地干活,某天上午,刚开始干活没多久,被楼上落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右脚,当场因剧痛昏倒在地,后被工友们及时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赵某的右脚第二趾中节骨骨折。后被拉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家人几次找工地负责人赔偿,然而工地的相关负责人却对其不管不问。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赵某便向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该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因赵某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而该工地没有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应与该工地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提供的“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工伤证明书”和“拉萨市人力资源鉴定委员会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双方都无异议,应予以采信。
本案经调解,双方并未达成协议。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该工地负责方向赵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800元,共合计110000元。(记者 田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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