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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俩男子获刑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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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和郑某是无业人员,他们通过造假证件和假印章赚钱。他俩多次帮他人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假工程师资格证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触犯刑律被判刑。

基本案情

两人买卖假证件被抓

徐某和郑某是无业人员,他们发现制作假证件和假印章比较赚钱,于是动起了歪心思。后他俩多次制作贩卖假证件和假印章,谁曾想事情很快就败露了,两人都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开始,徐某和郑某为了让人知道他俩可以制作假证件和假印章等,他们便到处散发“代办证件”小广告。当时,拉萨市民次多特别想得到驾驶证,投机取巧的他通过“代办证件”的小广告联系到了郑某,郑某和徐某便为次多制作了一本“驾驶证”,郑某在收取了250元费用后,将伪造的驾驶证交给了次多。后郑某与徐某多次帮他人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假工程师资格证等。没多久,事情败露,他俩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执法人员从徐某租住的房子里搜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武装部队等部门印章共计80余枚,证件270余份。

法官说法

触犯刑律应负刑事责任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和郑某无视国法,明知是国家机关的证件而故意伪造、买卖,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负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郑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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