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杨某采取伪造银行汇票和不转移出资物产权的手段,虚设公司,骗取有关部门的信任,前后骗取5300万元贷款,后经查处,贺某、杨某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贺某、杨某采取伪造银行汇票和不转移出资物产权的手段,以重庆某公司的名义,虚假出资人民币2497.9万元,骗取有关部门的信任,虚假设立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并骗取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而后,贺某和杨某打着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易贡茶场技术改造的幌子,先后指使他人,虚构已投入技改资金2500万元,制作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贷款资料,以根本没有担保能力的重庆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作虚假担保,冒用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分别骗取技改资金贷款1900万元和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
过了一年,贺某、杨某明知在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的2700万元贷款既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茶场技术改造的情况下,又以茶场技术改造和购买机器设备为由,指使他人虚构已投入技改资金6300万元和预付了1018.8234万元设备款,使用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制作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冒用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分行先后骗取技改资金贷款600万元和2000万元。
两人在骗取5300万元贷款后, 并未直接投入使用,而是将贷款资金转入他们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单位开立的20余个银行账户内,进行循环倒账、转移、隐匿贷款资金去向。只将少数贷款资金用于易贡茶场的技术改造和生产经营,以掩盖其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犯罪事实。将所骗贷款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高级轿车、装修别墅、办公室、购买房屋赠与他人等。
法院判决
后来,西藏林芝易贡茶场发生了泥石流灾害,随后贺某和杨某指使卢某、罗某等人采取虚增、虚列开支等手段,制作虚假会计账簿和凭证,虚构5300万元贷款资金用途,掩盖贷款资金去向,欲借泥石流灾害损失冲销银行贷款,并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取救灾资金2586.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条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贺某、杨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说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说: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以虚假事实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行为。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为做人之本,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是经过漫长的生活之浪淘沥出来的赤纯之金。一个人如果突破做人的底线,触碰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群众的蔑视以及良心的谴责。(记者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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