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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员工 公司赔钱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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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去年8月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做销售代表,实习3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4000元,但今年1月底,公司突然给他打电话将其辞退,他都不知哪出了问题,就被莫名其妙地辞退了。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某便向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000元,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

案件

赵某2013年在拉萨市某家销售公司做销售代表,刚开始每个月工资3000元,11月23日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4000元,每个月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提成。

赵某说,他自进入公司后一直都勤勤恳恳地工作,因为是做销售行业,都是多劳多得。在该公司做了差不多5个多月时间,有一天,公司的办公室文员打电话说他被辞退了。“我觉得没有做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事,说辞退就辞退了,并且就只是一通电话就被辞退了,这也太说不过去了,后来说不符合他们公司条件,当时实习了3个月时间怎么没说呢?”赵某很生气地说。

该公司辩称,赵某所说不属实,公司一向都是经过培训其满合格后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培训后证明他不符合也不具备工作能力,试用期他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才被辞退,因此更没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调查

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该案件后,立刻展开调查,初步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赵某试用期工资为每个月3000元,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4000元。

仲裁庭上,该公司提交了一份《新员工入职申请表》,视为与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公司并没有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提交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该仲裁委员会不予以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故该公司在一年内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赵某支付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法定程序。该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时,没有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裁决

最终,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应从赵某进入公司时的第二个月即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向赵某支付倍工资14000元。一次性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记者 田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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