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2日早上,男子苗某夫妇与朋友结伴,各自驾驶私家车外出郊游。当日晚上9时许,苗某等人返回市区后,他建议大家前往某烧烤摊用餐。大家因为晚上都没有吃饭,所以异口同声地答应了。当苗某来到该烧烤摊附近寻找停车位时,与另一车主宁某发生争执。
事情发生后,谁是谁非暂且不提。看到苗某与宁某吵架,正在另一烧烤摊喝酒的苗某的堂弟苗某某发现后,立即赶了过来助阵,致使事态进而升级。双方经过一番唇枪舌战之后难熄“恶气”,还发生撕扯,并开始大打出手。苗某某因酒后失控与宁某继续撕扯,宁某因右脚不慎踩在瓜果皮上而摔倒在地。苗某某趁机朝宁某头部猛踢一脚之后,逃离现场。前来围观的群众看到有人打架之后,便拨打110报了警,并将头部受伤的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宁某的颅骨骨折,其伤情为轻伤。
法院判决
在此案中,苗某某由于酒精作用,不计后果伤害宁某,造成了宁某轻伤,苗某某酒醒后后悔莫及,便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各类损失共计12万元,且取得宁某的谅解。检察院基于此,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作出了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行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此,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遇事应当心平气和的处理,不能冲动闹事,更不能盲目伤人,从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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