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中旬,次某在某网吧打游戏时结识了格某。有一天,次某和格某在网吧内再次相遇,因玩游戏玩得尽兴,两人一直打游戏到深夜。格某因玩的太晚提出要到次某家借宿,次某未加思索便带着格某到自己家中住宿,并将自己的卧室让给格某住,自己在自家的客厅沙发上睡了一晚。
次日上午,格某和次某相继起床,格某看到次某在洗漱,次某母亲在厨房做饭,次某父亲在院内运动,他便借机来到次某父母卧室看房间布局。正在这时,格某发现次某母亲床头柜内有个黑色的女式提包中有4500元的现金,并将其盗走,随后以女朋友找自己为由离开次某家。格某刚走不久,次某母亲就发现提包中的4500元不翼而飞,而这些现金是她昨天下午从银行刚取出来的,家中没有来过其他人,只有格某一人。因此,次某全家一致认为现金是被格某所盗,次某立即给格某打电话,但他的电话早已关机。2013年3月4日,次某听朋友说看到格某正在某餐厅吃饭,他立即过去将格某扭送到了公安局。
法院判决
经审讯,格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盗窃的4500元现金他早已挥霍一空。2008年,格某曾因盗窃被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2月刑满释放。此次涉嫌盗窃犯罪已构成累积,2013年7月,法院审理认为格某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且属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次某善意的让格某到家中留宿,没想到却引狼入室。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次某母亲的4500元现金秘密盗取,构成盗窃罪,属于“数额较大”,且在5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处理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农牧区500元,城镇800元为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通讯员 方桂花 记者 张雪芳)
关于我们 丨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