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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分手费 他把女友告上法庭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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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刚刚23岁的扎某为了谋生,来到拉萨打工。眼看着小伙子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还没有女朋友,亲朋好友都替他操心。2012年,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20岁的年轻单身女子梅朵。两人交往一年之后,梅朵向扎某提出了分手。这让扎某非常意外,为了挽回将要失去的爱情,他几次找梅朵谈心,但梅朵坚持要分手。无奈之下,扎某一纸诉状将梅朵告上了法庭。

在扎某提交的诉状上,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生活费用支出,包括旅社开房费、充手机话费,以及给梅朵购买金首饰付现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不过,上述有证据证实实际支出的仅仅是几张开房的押金、餐票及发票。扎某向法官表示,自己并不愿意分手,他认为梅朵是有了别人,所以她才要求分手。不过,梅朵解释说,她以前确实和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两人因双方性格不合以及生活上有差异,因此两人才选择分手。不过,对于扎某给自己买过金首饰的事情,梅朵一口否认。

开庭当日,梅朵并没有出现,其委托律师代为表达。经过法官多番解释,扎某态度十分坚决,拒绝调解。最终,扎某败诉。

检察官说法

恋爱花费属特殊“赠与”,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即便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是移交之前赠与可随时撤销,即承诺购买物品等一直未予兑现,这种承诺可以随时撤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则一般不能撤销,即便撤销其条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3种情形下,方能撤销。同时,这种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因此,这类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赠与了被告财物,其撤销赠与的权利亦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支持。(通讯员 措姆 记者 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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