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拉萨 > 社会万象

4年前因车祸重伤,现在索赔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分享到:    

关键词: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到拉萨办事,车祸导致五级伤残    

2009年5月,来自林芝地区波密县的扎某乘坐某运务公司的小型客运车辆从林芝到拉萨办事,但是当小客车行驶至墨竹工卡县境内时,由于车辆超速行驶、雨天路滑,加之司机李某在躲避横穿公路的牦牛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小客车发生侧翻。扎某在本次事故中身受重伤。

多年来,扎某一直奔波于多家医院治疗,2013年11月,经阜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扎某的伤情为五级伤残。2013年11月底,墨竹工卡县公安交警部门才向扎某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过度疲劳影响驾驶、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驾驶员李某应该负全部责任。

至此,扎某才全部了解了案情真相,遂向司机李某所在的运务公司索赔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然而,李某所在的运务公司只为扎某支付了部分前期医疗费,对扎某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均不予支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扎某让家人前往拉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人身损害赔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虽然时隔四年 但未过诉讼时效     

拉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法地玛认为,本案涉及的纷争焦点主要是诉讼时效(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问题。虽然扎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发生于2009年5月,时隔已有四年。然而,事故发生后,扎某一直四处奔波,接受治疗,并且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直到2013年11月份,才向当事人扎某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该交通事故做出的认定是,此次交通事故是驾驶员李某单方面因素造成的,应该负全部责任。至此,当事人扎某才全部了解了案情真相。

律师法地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另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当事人扎某收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时开始算起。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本案的话,诉讼时效尚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年(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因此是有效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李瑞伟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