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0日,拉某中午与朋友一起吃饭时,因贪酒,多喝了几杯。酒足饭饱后,他却走到自己的面包车前,拿起车钥匙启动车子后,开车迅速跑到了机动车道上。没想到的是,拉某不仅酒后驾车,而且还没有驾驶证。
面包车快速行驶在马路上,拉某开车不小心剐蹭到路上正在行驶的另外一辆小轿车。看到剐蹭到别人的车子后,他不但没有将车子停下来,还加大了油门,迅速向其他方向逃去。当他开车逃至某路口人行道时,不小心又撞到了路边正在人行道上的边某,并致其死亡。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醉酒肇事后,为躲避警察及受害车主,飞速逃跑,本身就应意识到其行为会使行人陷入危险状况,该案被告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过失犯罪,故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检察官说法
据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介绍,纵观本案被告人拉某的行为,对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首先,拉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过失。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请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注意,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戒律。如果司机喝酒还继续驾车,不仅给家人和他人带来伤害,而且后果是不堪设想、无法预料的。(通讯员 樊君 记者 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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