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3岁的格某大学毕业之后,成为了某银行信贷部职员。因为工作原因,他看到社会上一部分人富起来,心生羡慕,苦于致富无路。便利用职务之便,借着守着银行金柜的机会,私自挪用近百万元用于炒股,结果发财梦成为泡影,反而触犯了刑律。
基本案情
大学毕业之后,格某在某银行工作。年纪轻轻的他看到社会上一部分人富了起来,心生羡慕。他认为自己虽然天天守着银行的金柜,但还是没有钱。苦于致富无路,他便想出了一个自以为是的完全之策,守着银行金柜,何不来个“借鸡生蛋”。于是,他便将黑手伸向了自己所经管的银行现金库里的钱。
在2008年10月,格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将掌管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已盖好印鉴的一张空白支票,私自将该公司50万元人民币划入自设的边某某账户,用于炒股。后从该账户还回33万元,其余的17万元用于其个人使用。时隔一个月后,他又利用某建筑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80万元,从某县住建局账户套取80万元现金用于炒股。在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格某通过变造联行章,将所在银行80万元汇入某建筑公司,然后将这笔钱还回某县住建局。格某挪用公款97万元用来炒股,案发后尚有70余万元无法追回。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第三条第一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营利活动的”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检察官认为,本案中格某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院依法对格某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检察官说法
据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经济生活日益繁荣,法制建设,各种监督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全同步和配套,一些不法分子正式钻了这个空子,大肆侵吞国家资产。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建立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堵塞各种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此案也暴露了我们在金融管理制度上的弊端,可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和对员工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地法制教育,已成为金融系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讯员 张良祎 记者 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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