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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里玩“跳山羊”受伤 谁来担责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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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玩“跳山羊”时,由于同伴突然起身而跌倒。后来这名学生因为未及时治疗而导致脾脏被迫切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其同伴一同告上法庭。拉萨市人民检查院检查管介绍,学生摔倒后,学校老师及时查看并询问情况,随后又通知了学生家长带其就医,救助措施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的过错,因此学校不对此承担责任。

基本案例 

2013年6月,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娜某和杨某趁着课间时间,一起玩跳山羊的游戏。就在娜某正要从杨某背上跳过去时,杨某突然起身,致使娜某摔倒在地。经过在场同学的报告,学校的体育老师扎某立即赶到现场。经过老师的一番查看,娜某并没有任何体表受伤特征,事后老师又向娜某询问伤情,娜某当即表示没有什么问题。上课铃声响了,学生们纷纷回到教室去上课。

上课时,语文老师发现娜某趴在桌子上喊肚子疼,便马上通过电话联系到娜某的父亲,要求其马上到学校接娜某去医院就诊。娜某的父亲将她带到医院后,经过医生拍片诊断,没有发现明显异常情况,便给娜某开了药,嘱咐她回家休息。

可是回家后,娜某的腹痛却加剧,当天下午,娜某的父亲再次带她到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救治不及时,致使娜某脾脏大出血,被迫切除。随后,娜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杨某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检察官说法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清晰地区分了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首先,被告杨某应该认识到自己突然起身站立的行为可能会给娜某造成伤害,但由于被告杨某疏忽大意,从而放任了危险的发生。杨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娜某跌倒摔伤的事实,并且他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需要对娜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本案中杨某的父母虽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延误了杨某的救治从而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杨某的父母到学校接杨某去就诊,杨某的父亲赶到学校将她接走,此时起杨某出于其父亲的监护之下。但由于她的父亲没有采取及时、妥当的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可见,原告杨某的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另外,检察官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由于原告受伤这一事件是在课间偶然发生的,该校在平时教学活动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体育老师的关心询问、语文老师的及时通知足以说明学校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造成受害学生娜某扩大损失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家长对这一事故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导致娜某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从这一因果关系来看,学校对损失的扩大没有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突然起身站立,导致原告跌落,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原告娜某在事发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的认知、预见能力,但她却对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从而直接导致在玩“跳山羊”游戏中摔倒致伤这一结果的发生。原告娜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学校在得知娜某课间摔倒受伤的情况下,已尽到询问、注意并通知家长、协助家长送娜某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上述救助措施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

因此法院综合原告与被告的过错,以及损害结果情况,酌定为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60%的责任。(樊君 记者 陈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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