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差乌拉是旧西藏领主庄园制的产物。本文以国家财政理论为指导,借助大量历史资料考察证明,最初,差乌拉是包括徭役、领主地租和政府赋税在内的混合概念,噶厦设立前后,庄园领主的内差和政府的外差有了明确划分,外差成为具有国家法规性质的差乌拉制度,差乌拉由混合概念演变为涵括庄园领主剥削和国家税赋的复合概念,既体现了中央政权的管理意志,又显现出鲜明的地方社会经济特征。本文突破了历史和社会工作者对差乌拉一直以来从表象和形式方面的研究,转向对其本质的探讨,从财税角度再次证明西藏从来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差乌拉既是旧西藏领主庄园的经济支柱,也是旧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柱,它反映了旧西藏三大领主同农牧民的政治经济关系、统治集团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同中央政权的政治经济关系。本文从财税角度考察差乌拉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基本特征。为叙述方便,本文仅涵盖卫藏地区以农业为主的庄园经济。
一、差乌拉制度的确立及其涵义
(一) 差乌拉制度的确立
“差”和“乌拉”词语频繁出现于元代。例如:1267年,元朝帝师八思巴在发给却顶寺的法旨中晓谕:官方“不得索要饭食及乌拉差役,不得在寺院住宿”。这元朝个时期,官方文件中的“差”和“乌拉”是分别使用的两个词,专指税赋和徭役(含畜役)。明初,西藏帕竹政权推行农奴庄园制,在卫藏中心地区建立了13个大宗,派有功的官员为宗本,并赐给大小溪卡(庄园),使之集剥削权与税收权于一身,租税不分,从此,差和乌拉逐渐形成一个混合用语。1653 年,清朝册封五世达赖喇嘛为西藏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利用手中的权力,没收敌对势力的土地和农奴,一部分赐给格鲁派寺庙和有贡献的贵族,一部分留作政府直接管理,从此便形成了遍布全区的大大小小的领主庄园。1679年,桑结嘉措任第巴后,借鉴帕竹时期的农奴庄园建制,全面推行溪卡制度,作为管理领地的基层组织,又在中心地区设置基层政权组织宗,分管溪卡,任命领主为宗本推行政令,并负责组织赋税的摊派和征收。同时确定了贵族、寺庙与政府庄园差民,分别按顿、岗摊派赋税和徭役的“永系”制度。第巴政府为征收赋税,颁布了度量衡制度,并进行土地、物产调查,将各宗、溪的地名、出产、应纳赋税编成56册的《收入簿》,加盖达赖内宫的印章,作为每年税赋的法定依据。至此,作为税赋意义上的差乌拉,具有法规特征,已从租税不分的混合状态中分离出来,开始有了内差与外差的区别,差乌拉制度(专指外差)初步确立。
(二) 差乌拉的涵义
根据历史资料考查,运用国家财政理论并对领主经济关系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噶厦时期的差乌拉一词,是词涵双义、具有西藏地方特性的经济术语,是既包括庄园领主的地租、劳役、人身依附剥削,又包括政府赋税和徭役的复合概念。在一些著作中,对于这样一个复合概念,由于人们在把握内涵上的认识差别,其定性不尽相同。例1,“西藏的差,是一个包括徭役、赋税、地租等在内的十分广泛的差税总称”,这种观点的结论是“差税”。例2,“差基本上是以劳役为主,并同实物相混合的租税不分的剥削形式”,这种观点重点强调劳役比例,并从生产关系和政权的性质上,把内、外差皆定性为剥削,在内涵上则强调西藏的外差“不是从地租中分割、转化出来的地租再分配形式”,即外差不具有赋税的特征,因而归结为“租税不分”。
赋税意义上的差乌拉,我们将其称之为差乌拉制度。在探讨其概念时,必须明确以下前提:第一,税赋政策制定权在中央,执行权在噶厦政府,监督权在驻藏大臣,形成了系统的管理机制,属政府行为,是政府以法规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第二,赋税意义上的差乌拉大体上具有税法的基本结构,即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减免规定等。第三,税赋减免权在中央。第四,1999年,《西藏财政志》编者与日喀则、山南、拉萨地区数位曾在噶厦政府任职的藏族官员(现在政协任职)进行了座谈,他们认为,过去藏区官员把外差中的差视为税,包括实物和货币,乌拉是无偿的劳役。而一些论著中,往往把汉语中的“差”(被派遣的人、差遣、差事)与藏语中的“差”含义混淆,以致出现了“乌拉差役”(藏汉语混用,词义重叠,而不具有税的含义)、“乌拉差”等不准确的用语,正确的用法应作“差·乌拉”或“差乌拉”,简称“差乌”。作者查阅了大量历史文献,印证这几位藏族官员的看法是正确的。根据以上四点,我们认为,差乌拉制度是以领主庄园为主要税源,以农牧业税为主要税种,以奴役性劳役畸重为特征的赋税徭役制度。在此,应该说明的是,我们之所以称其为制度,是因为大体上它具有法规赋予的规范性。
(三) 差乌拉的分类
清初,差乌拉制度确立之后,在两百年的时期内,经过三次大的整改,到第二次大整改,即1830年,差乌拉制度已经定型。为便于对其进行研究,现根据1830年的《铁虎清册》和1952~1958年大量关于领主庄园及差乌拉的调查资料,对差乌拉予以分类。
1、按征收主体不同,可划分为领主内差和政府外差
内差以庄园领主为主体,体现了领主与属民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庄园属民支内差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使用了领主的份地,以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使用性质而确定支差多少、支什么差。获得份地较多的差户既支地产实物,又支应乌拉,仅获得生活地(吃饭地、穿衣地)的农奴,只支应乌拉。二是不耕种庄园土地,从事手工艺的人或流浪者,需缴纳人身依附性质的人头税(一般为货币)。在领主经济制度下,土地和属民皆为领主所有,领主对属民的剥削无契约约束,具有随意性和无限性,因此,内差包括奴役性地租、劳役及人身依附费用。外差以政府为主体,以纳税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面积(或占有的牲畜数量)为依据,依法向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税赋及征派劳役(乌拉)。清代,对外差的基本规定包括:外差的减免权在中央;外差有计税标准和基本税率;外差具有固定性;贵族和寺庙土地,除法定减免以外,必须同政府差民一体纳税;政府庄园自营土地收获量定额上交,直接缴入地方财政,一向不作为法定外差的范畴;外差对各庄园分别核定份地实物税,专项差地核定劳役数量或劳役代金;法律规定有多征、欠征或官员贪污的处罚规定。尽管西藏的外差存在很多弊端,乌拉征派中私派、滥派现象严重,明显具有领主奴役性的特征,但是,在形式与本质上它是税,或是税赋性质的徭役,而不是地租。
2、按差民支差的形式,可分为手奉差和劳役差
这种分类是以差民为主体,只考虑差民的付出形式,不分领主剥削与政府赋税。手奉差意为“用手拿出去”,包括实物和货币。劳役差意为“用腿走路”,亦即乌拉。手奉差和劳役差一方面说明差民既要奉献财物,也要承担沉重的乌拉,另一方面,也是差民对世世代代受压迫被剥削的形象控诉。民谣曰:三大领主是石头帽子,戴上之后就永远摘不掉,我的钱粮已经奉献了,为什么我的身体还为官家占有?农奴悲惨的状况,每每见于驻藏大臣的奏折之中,作为调整税赋和救灾的依据,在《铁虎清册》绪论中也作了概括记载。
3、按税源划分,有来自溪卡的差和商业差
商业差即“削差”,旧西藏政府在一些地方设有税卡,包括羊毛卡、盐卡、茶卡,向过往客商征收削差。这种差只征收实物和货币,没有劳役,也无人身依附关系,故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二、差乌拉制度三次大的整改
差乌拉制度在驻藏大臣的监督下,除日常不断的纠正偏差、补充新规外,共进行了三次较为集中的整改,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既照顾西藏习俗和旧规,又以全国统一的税制作参考,降低贫苦农牧民的负担,严格控制对寺庙及贵族的税收减免。
(一) 第一次大整改
1751年,清朝废除了西藏郡王、贝子掌政的制度,正式成立了噶厦,并规定“凡卫藏事务皆命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裁决”。是时,七世达赖格桑嘉措在位。乾隆皇帝批准四川总督策愣呈奏的西藏善后章程共13条,其中关于差乌拉的条款有:①西藏的税赋,“按地方大小、人户多寡,均定徭役。颇罗乃等,任意侵占,或市私滥赏,甚至擅给免差文书,于所憎则加派”,“除因功劝赏者外,私赏者撤缴,加派者减”。②地方官员“私出牌票,致乌拉派累百性,嗣后应禁止。遇公事,禀明达赖喇嘛,发给印票遵行”。1792年,清朝派军击退廓尔喀的侵略后,福安康针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积弊,拟定了各方面的章程逐次报奏乾隆皇帝,其间,除乾隆皇帝关于“卫藏地区官家、贵族、寺院占有的土地应一律负担税赋差役”的专项圣谕外,经核准的各章汇集起来,形成《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颁布实施,并于1793年(乾隆58年)宣谕所有的噶布伦、代本、宗(本)、溪(堆)等“永远遵行,如仍有轻慢悖逆者,定严惩不贷”。《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涉及差乌拉的内容有:①“西藏之税收、乌拉等各种差役,一般贫苦人民负担苛重,官有人家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尼领得免役执照,达赖喇嘛之亲属及各大呼图克图亦领有免役执照。各噶伦、代本、大活佛之庄民也多领得免役执照。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因其实有劳绩,需要优待者,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②“依照旧例,来往派遣人乌拉,皆由达赖喇嘛发给执票,流弊甚大”,今后,僧俗官员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加盖印章之执票,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③“政府之所有税收,有以银两折物品者,即照所定新旧章卡兑换之数,按新铸旧铸,分别折收,不得稍有浮多。”④“过去噶伦及代本上任时,达赖喇嘛照例拨给公馆及庄园,卸任时交回。近查有噶伦及代本已经卸任,而公馆及庄园仍由家属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拨给。今后所有卸任之噶伦及代本,均应移交。”⑤“西藏各村落应交政府之赋税、地租以及物品,邻近各地多派僧官催缴,较远者多派俗官催缴。近查僧俗官员有少数坏人,将所收赋税地租不交政府而交入私囊,致逐年积欠者甚多,甚至预将明年赋税提前催收,或将逃户应负担之税收,强加给住户负担,以致苛捐杂税繁重,民不聊生”。“今后,应定期催收,只准催清当年的税收,各逃亡户之税收应减免”。从1751~1793年,清政府进行长达40 年的差乌拉整改,是其削减僧俗上层官员特权和帮派力量、抑制藏政府官员和大寺庙堪布的腐败,对政治经济全面整顿的一部分,目的在于安邦定国,客观上减少了农牧民苛捐杂税的负担。按照乾隆皇帝谕旨和二十九条章程规定,经驻藏大臣与七世达赖商定,于1796年(嘉庆元年,藏历火龙年)进行土地调查,依照平均支差的原则,通过并顿(土地计征面积单位)措施,核定征纳及减差数量,作为法定赋税文本。
(二) 第二次大整改
1829年(道光9年),遵照皇帝谕示,驻藏大臣前后咨文,任命官员,组织清查班子,全面清查核实卫藏地区各宗溪之户籍、土地面积、封地及免税文书,按法规逐宗溪逐户核定应税土地面积及税额,经过一年的查核,于1830年汇编成册,当年为藏历铁虎年,故历史上称之为《铁虎清册》,它成为噶厦政府长期税赋征纳的基本依据。
《铁虎清册》绪论中指出了这次清查的动因。按照乾隆57年的谕旨,于1796年(嘉庆元年,藏历火龙年)对平均支纳差税作了规定,“但因有些人仍以铁券文书为借口,拒不支纳差赋,并以各种托词申请豁免,因而未能贯彻到底,重蹈旧弊,且有发展。所有差税则由政府差民及贵族、寺庙中之一般贫困百姓负担,导致差民衰败逃亡”,“造成政府收入逐渐减少,财力拮据,重大供施,日趋衰败”。
这次清查的基本要点非常明确。第一,明确了税赋的减免对象和减免范围。减免包括具誓减免、汉营入伍减免、官员在职减免、1825年以前抛荒不再耕种的土地减免;寺庙自耕经营地、寺庙薪俸地(以封地文书为准)、贵族或差巴供佛财务收支平衡地免税。第二,核实土地面积,核定计税单位。《清册》中应税土地面积以岗计,对政府庄园的差民以岗计税,对贵族和寺庙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两岗并为一顿,岗顿同等计税。第三,以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属于农业税。按纳税人把土地核定为实物农业税地和徭役地(即专项差地),按税赋形式表现为差和乌拉两部分。据《清册》第16件“曲水地区清册”统计,差地总面积中,寺庙溪卡差地81.75顿,贵族溪卡差地47.25顿,政府差地157.2岗。全区共核定专差地151岗,占应税差地的36%。由于该区既包括不同类型的溪卡,距拉萨又近,故专差地的比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四,以粮食为主的农业税的税率,《清册》载明:土地属于政府溪卡,则属于按10%纳税范围,即“根据所依该地之岗数下种量之10倍支纳差赋”。以贵族羌林巴耕种政府土地16岗为例,设每岗地为40克(亩),每克种子重量为28市斤,每克地常产为150市斤(肥沃地产量7~10克),则实纳粮食的税率为18.67%(《清册》23页)。耕种政府的收益分成地,按《清册》24页达布所属贵族达莫瓦为例,耕种 6.42岗收益分成地,按“每克种子折合土地代金藏银1两”计,每岗地每年税银为17.58两(一岗地实有20克),向拉恰列空交纳。按当时常产和每克粮食1两藏银计算,税率大体与份地税率相同。贵族、寺庙由于实行两岗折一顿的计税标准,其税率应为耕种政府土地的50%。第五,关于专项差地的差分为两类: ①乌拉差,即徭役,包括驿站差、短途运输差、宗间运输差、冈卓拉顿等细目。这些专项差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领主庄园负担并不均衡,专项差一般都有专差依托地,并核定为支差的人畜数量。《清册》中按什么标准核定乌拉未见到规定,但将乌拉折为代金有一个惯例。历仁宗堆经营百姓抛荒的的农田47顿,每顿播种量以24克计,共计1128克,农田费以每克1两计,共计藏银1128两,用于支付各项专差的代金,包括汉饷、柴费、传召糌耙等差赋(《清册》87页)。墨竹工卡的帕姆地区,贵族邪布瓦,除份地外,应支专项差3.5顿。每顿以播种量24克计,农田费计84两,其中71.75两支本地驿站差,12.25两作为上交政府各部门的汉饷费、柴费、传召糌粑费(《清册》88页)。据以上两例,支应专差代金的计算公式为:支专差地岗顿数×每岗顿地播种量×每岗顿地农田费用(《清册》中每克播种量费用藏银1两)=应支专差代金。在《清册》中核定为代金的户数极少,而且规定,下级政府不得将乌拉折合为代金,这就使人畜的征派具有很大弹性,即专差地数量不变,而单位面积土地征派的乌拉可以增加。②汉饷、传召柴费、传召糌粑三项按藏银征收,属农业税附加性质。
据笔者对《铁虎清册》应税土地面积汇总统计,除札布伦寺土地之外,共有1188677克,其中,政府差地占44.21%,寺庙差地占 23.2%,贵族差地占30.77%,其他占1.82%。1831年,驻藏大臣把清查结果上报皇帝,奏折称:“现将查明土地、户口及应征赋税各数目,分析造册,咨由奴才衙门盖印备查,并令缮印照,发给各营官(即宗本)遵照征收税赋,摊派差徭,通计追缴免照余出土地所得税赋,每年除添补商上费用外,尚可余存银(汉银)2000两”。
(三) 第三次大整改
1906年,张荫堂奉命赴藏整顿,力图推行新政,财税是其整改计划的一部分。他通令,西藏文武官员的租俸、寺庙的土地及赋税、僧徒人数等应一一详报,以备核查。藏官往来责民间供应乌拉夫马,实属扰民之苛政,应一律革除。他鼓励开荒,所开荒地三年内免税,免税期满,按收获量10%的税率征收实物。
民国时期,西藏地方财政越来越困难,多占土地现象愈演愈烈,再加上扩充藏军,1916年开始,十三世达赖成立包细列空(征粮检查局),清查贵族寺庙多占的土地,决定对贵族寺庙多占的土地、任职官员赐地征收军粮税,每克地交1克粮,税率大体上为18.7%。在征收季节,噶厦派员监督检查,大贵族庄园征粮达数千克,小贵族庄园征粮也达数百克。1933年十三世达赖去世后,在大贵族的激烈反对下,连年实行减税政策。
从以上差乌拉制度的建立及整改的历史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作为财税意义上的差乌拉,中央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因为它涉及中央财政补助、涉及寺庙、贵族利益和农牧民的负担,最终会影响西藏的稳定和清政府的安邦定国政策。因此,在驻藏大臣的奏折中有大量关于差乌拉的反映和请示。驻藏大臣除经常予以检查、监督,不断提出规范意见,并以“札”的形式通知噶厦和札寺纠正问题、执行新规外,又予以集中整改。
第二,经常性的监督和大的整改,虽不直接涉及领主内差,但每次均是以纠正庄园主税赋转嫁,或纠正庄园主以税和徭役的名义进行摊派为重点。
第三,庄园由纳税人负担的税种分为三个系列,一是农业税,包括土地实际耕种者应纳的田赋、专差依托地应摊派的乌拉(包括人、乘畜、驮畜)或代金,中央政权进行监督和整改的内容仅限于这一块。二是人头税,凡居住在庄园内,不以土地为依托的工匠、流浪者等,需要向领主交纳人役税(费),这是属于人身依附性质的内差;凡政府不定期向某地区征收的人头税属于外差,两种征派不可混淆。三是手工业特产税,这种税基本上不以土地为依托,而以地方政府需要为依据对地方特产和手工业产品进行征收,如药材、水果、染料、纸张、氆氇、玉石碗、陶器、扫把等,总之,出产什么,征收什么。
第四,政府庄园的自营地生产经营上交的净收入,不属于差乌拉的范畴,其经营成果按定额“交纳商上”(即政府)。但是,驻藏大臣一直干预政府庄园的经营,例如,1795年(乾隆60年),松筠发布“为商上田庄支派乌拉(内部劳役)定额以防弊端告示”,告示中称:商上所属各处田庄,派有庄头整理, “每处田庄有散籽种一克收四五克者,间有某处田地肥润,散给籽种一克收四七克、九克至十克之多者”。“惟是此项庄田,皆由各庄头就近召集乌拉人等耕种灌溉,收成后各庄头按照定额交纳商上外,剩余粮石原准庄头自收食用,于乌拉人等从不给颗粒”。布告列出乌拉的五大“苦累”后,通令:自明岁起,“每年所用乌拉一名,即免其本家应交粮食二克十升,以抒民力”。为此要求,各政府庄园应将每年下种数量、耕种面积,每下种一克用乌拉之人数,具造册两份,一份报钦差衙门,一份报商上,如发现有令不行者,将“从重治罪”。政府庄园差民的份地和专差地,有明确的税率,差民份地交的差叫“萨差”,尽管汉译为地租,但仍归于 “差”的范畴。
三、差乌拉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 土地国有制下的封赐政策是差乌拉制度存在的基础
西藏农奴制社会,土地属于国有,其基本标志是皇帝及其在西藏的代理人可以将土地大量赏赐,也可以对某些土地收回,被赏赐的土地仅是占有使用,不能自由买卖。清代,五世达赖利用皇帝给予的权限,没收敌对势力的土地,赐给黄教寺庙和贵族。1793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之后,将土地的收回权和对有功僧俗官员土地赏赐权集中到驻藏大臣手中,重要事项上奏皇帝批准。这种封官(包括僧官)封爵必赐土地的封赐制度,不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西藏教派生存发展并赖以稳固的经济基础。经过长期的对贵族寺庙不断的赏赐,以及他们不断强占土地,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贵族寺庙庄园。清代,差乌拉制度整改始终围绕着就贵族、寺庙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多占土地、以合法或非法手段争取免税、减税及领主官员滥派乌拉等方面,从政府角度予以限制来展开。由于地方上层官员本身就是领主,所以整改困难重重,花费时间长,执行有反复。
(二) 领主庄园制是差民支差繁重的根本原因
在庄园制下,领主不仅占有封赐( 或封赐的承袭)的土地,也占有庄园的属民。八世达赖发给家属索朗他杰土地文书中写道:“宗孜庄园的自营地、分租地、收租地、差地及分散的土地、百姓、牧奴、租房人、男女家奴、破产户、树木、草场和庄园内围的山、水、水源、水渠等归他所有,有永世承袭权。”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不准离开所属领主的庄园,农奴逃亡外地他人不准收留。庄园属民既要承担内差,又要承担外差,领主又故意混淆外差和内差的区别,往往借机利用增加税目、税收转嫁等方式,把政府历次税赋整改中对贫苦农牧民的减税效果化为乌有,把他们的血汗榨取净尽。领主领贪婪地把财富攫为己有,客观上使政府财源日益枯竭。
(三) 官员、贵族、寺庙领主参与税额分割
差税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庄园按岗计税,贵族和寺庙庄园计税时并顿,即两岗折一顿计税,这样,这两类庄园在享有大量免税土地之外,庄园差地也折半交税,这是法定的让税政策。据和平解放后统计,贵族、寺庙占有土地份额为60%,仅此一项,就使地方政府财税损失三分之一。
(四)乌拉繁多,积弊难返乌拉包括赋税法定的徭役及代金,以及法外私派各项杂役。1795年(乾隆60年),松筠奏折称:“达赖喇嘛商上每年差派杂役繁多,所属百姓内,除边远游牧者尚无从摊派,其余所有种地番民,一年交纳各项钱粮外,每户仍摊出银三两至五、六两不等,名为帮贴夫役盘费。查此项差役,系洒扫布达拉等处寺院,及秋季割草应商上应用而派”。查商上“原有百姓每年所交折色银一万余两,不但足敷应用,尚有盈余,尽可雇募应役”。加派杂役,实属积弊,后藏百姓无此负担。并指出此项差徭永远禁止,“倘有违禁私派者,定行严参重治其罪”。各项繁重的乌拉,虽然长期整顿依然如故。据和平解放后对达龙江庄园(摄政大札的庄园)调查,农奴们每取得7.5克份地,应支内差1人,计380天,支政府外差1人,计270天,尚不算分摊的乌拉代金。事实证明,只要噶厦政府存在一天,百姓永无宁日。究其原因,一是在观念上,庄园属民只不过是领主和官员的奴役工具,任意驱使并无不可。二是由噶厦政府的腐朽性和反人民本性所决定。
(五) 差税取之于民,用之于领主
在旧西藏,差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政府行政经费、僧俗官员的薪俸、修建寺庙、佛事活动等。地方政府根本不考虑经济文化建设,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都是由清政府救济。1910年(宣统二年),张荫棠调查地方财政支出时,地方官员在答词中称:“惟进款大宗,均须念经作善事支出,是以差徭,每年并无盈余”。可见,在民国之前,噶厦政府财政是供少数官员享用,并利用宗教以愚昧群众的消费型财政。
四、结 语
(一)西藏和平解放之前,是一个经济文化极端落后的地区,除有一个以水电作为动力的钞票印刷厂之外,没有现代工业,没有现代学校和医院。解放前夕,噶厦政府宁可把50%的财政收入用于军事,把大量财富运到国外而不愿进行经济文化建设。1951年和平解放后,根据“十七条协议”,允许内差外差继续存在,进藏部队和军政人员的经费由中央供给。1952年起,中共西藏工委开始为贫苦农牧民发放生产贷款,赠送农具和种籽;开办学校,并实行助学金制度;建立工厂和农场,吸收藏族职工;修建医院和卫生所,免费为农牧民看病;农牧民参加修筑公路,发给工资。面对西藏刚刚出现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曙光,噶厦政府中的反动势力百般阻挠,处处破坏,以至于1959年公开叛乱。为什么?因为封建农奴主统治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落后和人民的愚昧,所以,尽管差乌拉制度不变,但他们决不允许广大农奴获得自由和社会进步。
(二) 1959年,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封建领主经济被推翻,差乌拉制度被废除,农牧民得到解放,分得了土地和牲畜,实现了社会制度的跨越。人民政府在长达20 年时期内实行轻税政策,增产不增税。1980年起,农牧业完全免税。到2000年,中央财政和全国各省市共同支援西藏累计资金达500多亿元,其中,仅中央财政直接支农资金达20亿元。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事实证明,西藏的“人权”、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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