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各方积极努力,《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一审,目前已进入二审前的修改完善阶段,有望于今年上半年正式颁布实施,将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及传承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西藏自治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区和文化大区。为总结巩固多年来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有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文化工作形势需要,经自治区文化厅积极呼吁,201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办均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制定工作列入立法计划。
为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自治区文化厅严格按照前期调研、初稿起草、修改完善、调整补充四个阶段稳步推进,先后对5个地(市)30多个县及区外3个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层文化工作者征求意见建议6次,梳理吸纳、修改完善法规条款近30条,并于2013年4月8日形成《办法(送审稿)》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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