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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三)

2015年03月21日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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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布档案?

档案的公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依法将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的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公开出版物以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使全社会知晓,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

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档案的终极目的就是为更好地利用这笔财富,而公布档案是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手段。对此,《档案法》作了专门的规定。《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档案法》的这一规定,揭示了档案的公布权与档案所有权的关系,同时指出了公布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因此,正确理解档案公布的概念和正确掌握公布档案的形式,对实施《档案法》有着重要意义。

2.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 年7月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档案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局1999年6月7日发布。

3.档案法和宪法是怎样的关系?

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导,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

4.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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