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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一)

2015年03月21日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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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档案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档案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义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作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所称档案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4.档案的利用概念?

档案的利用,是指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5.档案机构的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设档案机构;(4)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6.《档案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性质?

责任主体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各单位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性质:行政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7.1996年对《档案法》主要作了哪几方面的内容?

(1)根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管理不善的状况,明确规定,这些档案的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未经县级以上档案管理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2)针对一些国有改制企业的转制、兼并甚至破产而带来的档案管理中的新问题,要求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以规范,以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的需要。(3)对社会各方面、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4)对各类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 

 

8.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9.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买卖与赠送是如何规定的?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10.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手续?

(1)中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11.哪些事迹,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2.《档案法》规定哪些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现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不按期移交档案的;(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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