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职全国特别是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1949年前的蒙藏委员会为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抵御帝国主义侵略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新中国处理边疆事务和民族问题提供了宝贵借鉴。
蒙藏委员会成立:国民政府对蒙藏事务的高度重视
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在南京宣布另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1928年2月3日,国民党召开二届四中全会,重新议定了国民政府组织法,正式成立新的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对边疆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总纲”第一条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第六条强调:“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29年9月,蒋介石分别致电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噶伦,再一次重申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态度。他在致噶伦书中说:“政府秉承遗教,一视同仁,藏卫虽遥,其地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其人为中华民国之国民,无不尽力扶植地方自治之基,以争存于世界。”
1928年7月,国民政府在南京设蒙藏委员会筹备处。1928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任命恩克巴图、第九世班禅额尔德尼、李培天、诺那呼图克图等为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阎锡山为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长。1929年2月1日,蒙藏委员会正式成立。2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蒙藏委员会组织法》(1933年12月2日修正公布),该组织法共28条,明确规定了蒙藏委员会的人事、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等。
蒙藏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蒙古、西藏地区行政事务,隶属行政院,地位与各部相同。委员会设正、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初为9至15人,后增至20至27人。委员们每年轮流赴蒙古、西藏各地巡视,凡议决案之执行及处理会内事务,以委员长名义行之。蒙藏委员会下设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参事室秘书室、编译室,后又增设蒙藏教育委员会及附属机构,如蒙藏学校、蒙藏招待所、蒙藏政治训练班、蒙藏旬报社(后改为蒙藏月报社)、驻印通讯处及张家口等地的台站管理局。1940年4月,蒙藏委员会还在拉萨设立了驻藏办事处。此外,蒙藏委员会还设立过一些临时性机构,如为主持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而专门设置的蒙藏委员会委员长行辕、为第九世班禅回藏设置的西陲宣化使公署等。
蒙藏委员会历届委员长都由国民党要员担任,如阎锡山、黄慕松、吴忠信、关吉玉等,委员会内也不乏蒙古族、藏族著名人士,从中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蒙藏事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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