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林芝县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的损失金额总计为27.087万元,林芝县已根据《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将相关数据整理上报地区林业局,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区、地、县三级配套补偿6:3:1的比例要求,自治区配套16.2522万元、地区配套8.1261万元、县级配套2.7087万元。
截至目前,自治区配套资金未到位,地区配套资金5.36万元还未拨付至我县,县林业局正在与县财政局协调解决县级配套资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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