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嘉黎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了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了有关人事任命事项。
根 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及《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 名申请,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员1名,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1名、检察员3名。
通过人大的依法任命和严格把关,确保了“两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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