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文件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我区同步执行此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这份《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中,记者看到,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 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 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 政策。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0年开始,国家便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了政策实施范围。这次政策调整,必将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 税收负担,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是稳增长调结构和加强创业创新的有力措施之一。
“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可以让我们在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将有效提升企业的盈利空间。”拉萨某汽配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说。(记者 丁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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