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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再延长1年

2015年03月21日 11:22    来源:《西藏商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记者 李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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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精神,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将我区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以前的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就结束了,现在延长1年,到今年年底再根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决定是否再次延长。”昨日,自治区国税局税政法规处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持有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全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8000元依次扣减’,就是从你应缴的税款里面扣掉8000元,如果本来要缴的还不足8000元钱,那就不用缴了。”该负责人说,去年,这一优惠政策共使我区58户纳税人受益,减免税额4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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