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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加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 强调就业公平

2015年03月21日 11:22    记者 记者 代将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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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化了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加大了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强调了就业公平,增加了监督和处罚力度。记者就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

    控制失业,纳入责任考核目标

    2009年我区新增就业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5%以内。“通过办法的实施,我区将完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空间。今年将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黄卫来说,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经济,通过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并将城镇新增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等指标作为责任考核目标。

    促进就业,建立小额贷款担保体系

    “办法实施后,将把我区目前正在执行的一些就业优惠政策从法律层面进行落实。比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级财政应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向边远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倾斜。”黄卫来说,目前,我区暂无完善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并制定有关扶持办法。

    另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公平,不得拒录乙肝携带者

    办法规定,农牧区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任何部门不得对农牧区劳动者在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活动等方面设置歧视性限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录用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另外,除国家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就业健康标准。


    就业服务,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就业。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收费的,应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黄卫来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就业信息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串通欺骗求职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优惠政策,从法律层面进行落实

    去年,我区共有13047名高校毕业生。为了促进就业,我区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办法将这些政策从法律层面进行落实,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基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我区劳动预备制度与内地相比起步较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黄卫来说,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进城就业的农牧区劳动者也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一般来说,这些培训都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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