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涛(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涛利用担任尼木县委副书记、县长,林周县委书记,拉萨市副市长,拉萨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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