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先生在西藏商报抖音平台留言反映,他就职的山南市某医院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还经常出现连续上班超36个小时的现象。他先后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但都被相互推诿,未能解决问题。这名员工的维权经历,或许也是一些劳动者正在面临的困惑:社保到底是不是强制险种?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哪些途径能够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北斗鼎铭(西藏)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麟猛。
据马先生介绍,他和妻子于2016年4月应聘到山南市的一家医院工作,并与该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马先生告诉记者,工作期间,医院从未给他缴纳过社保。“刚应聘到该医院时,就和医院签了劳动合同,我清楚地记得,合同上面明确地写着入职后,就为员工购买社保。”马先生说。
马先生告诉记者,去年的时候,他向该医院提出让医院缴纳社保的诉求,但医院给他的答复是,想要缴纳社保可以挂单位的名字,但费用需员工自行承担。马先生还坦言,他在该医院工作的六年多时间里,每次签订的合同内容都不一样。去年就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里又写着员工要缴纳社保的,费用需自行承担。
马先生表示,该医院还存在超时加班的现象。他从早上接班开始,除中午和下午有两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外,要一直持续上班到第二天早上。而第二天又是一个正常班,正常班结束后连着又是一个夜班,持续上班长达36个小时。“每个月,会安排10个这样的超时加班,而每次夜班只支付40元的加班费,再没有额外的补贴。”
马先生及他的妻子哭诉道,他们也曾找过相关部门,但都没解决他们的诉求。前几天在闲暇时间玩抖音时,刷到了西藏商报抖音短视频,便在下方留言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记者了解了马先生的苦衷后,便联系了北京市北斗鼎铭(西藏)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麟猛,对马先生所经历的遭遇进行了分析,并作出相关提醒。
管麟猛介绍,关于社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或放弃。作为用人单位,山南市某医院没有为马先生及妻子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劳务派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如果马先生及妻子已经连续与用人单位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山南市某医院应当与马先生及妻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用工的法律责任。此外,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劳动者,故作为医院的医务人员是否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律师认为医务人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属于专业核心技术人员,故不得进行劳务派遣。
关于加班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并严格控制加班时长,故马先生及妻子有权依法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法定的加班工资。
综上,管麟猛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三部曲”,即“事前重合同,事中重证据,事后重行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查询用工单位的涉诉及信用状况,签订一份放心的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要善于收集工作岗位变动、薪酬变动、加班材料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离职后,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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