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某文身店未尽到核实义务,多次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单某(化名)提供文身服务,其父到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起诉。最终经过审理,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文身费并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成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对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文身不但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一旦文身之后很难彻底清除,且清除过程十分痛苦,会使皮肤受损,留下疤痕,得不偿失。文身还会使未成年人以后的求学、参军、从警、从教以及公务员等录用受限制。
据了解,2022年3月22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辖区内文身店开展联合专项清查整治活动,督促文身店规范经营。2022年6月2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检察履职“回头看”时发现,某文身店的工作人员正在给一名疑似未成年人文身,经核实文身人员身份信息,确定其系未成年人,检察官立即制止了该文身店的行为,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通报该情况。
经查,未成年人单某此前全身已经有大面积陈旧文身,检察官当即联系单某的父亲,其父对单某的文身现状感到很吃惊,在了解其子文身始末之后,表示要到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同时向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支持起诉申请书,希望得到支持。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该起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支持起诉,要求文身店店主返还相关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文身店未尽到核实义务,多次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单某提供文身服务,给单某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力弥补单某。同时,要求文身店店主能够吸取教训,遵守行业规范,正视自身责任,今后杜绝给未成年人文身。2022年12月18日,经过审理,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事项予以认定,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文身费并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成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次仁白姆表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唯有正确认识,充分落实,才能让社会各方都认识到职责所在,底线所在,共同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下一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将对整改不到位或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文身经营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而切实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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