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陈某某拒服兵役实施行政处罚的通报:

陈某某,男,2003年出生,汉族,大专,兴义市下五屯街道人。2025年下半年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符合服现役条件,于2025年9月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赴武警某部服役。
陈某某进入部队后,无法适应部队紧张的工作生活节奏,该同志多次向部队提出拒服兵役申请,经部队和市、街道武装部领导以及家人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无果,并在明确告知本人拒服兵役将承担的处罚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后,该同志认可处罚后果仍继续拒绝留队服役。2025年11月5日,陈某某被所在部队除名。
陈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之规定,拟对陈某某作如下处罚: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对其处以兴义市202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37358元)的2倍标准处以罚款74716元,罚款上缴兴义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库。如其拒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三、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五、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不得办理复学、升学手续。
六、自本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七、向全社会通报陈某某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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