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拉萨10月20日讯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11个单位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科学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全区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放生牛蛙、龟、鳖等所有外来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底栖动物等物种,严禁向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投放选育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管理办法》指出,放生活动宜在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进行,个体较大的水生动物宜放生到深水区。宜在江河边、水库边水质较好、远离闸口的上风口水域宽阔的水边放生,水域最大风力为五级以下。岸边放生时,放生者应在放生水面上风口堤岸贴近水面把水生生物缓慢放入水体中,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禁止采取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管理办法》强调,违反《管理办法》进行放生活动,将由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除生态补偿外(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或专家论证提出补偿措施),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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