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次吉)走私黄金等贵重金属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有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还会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近日,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件作出判决,有力彰显法律权威,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两名被告人贾某与旦某均系受人雇佣参与走私活动。贾某从拉萨马某处接收23块黄金,按照雇主指示驾车前往仲巴县。旦某在仲巴县接手23块黄金,采用绕关的方式,欲前往中尼边境走私黄金,在途中被办案人员控制。经依法称重,涉案黄金23块重量为23000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整个走私链条中,两名被告人贾某与旦某均是受他人雇请(雇佣)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贾某负责前期的运输与中转,旦某则承担最后绕关走私黄金,将黄金偷运出境的关键环节,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雇参与,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旦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官说案:本案较以往的走私贵重金属刑事案件而言,呈现出极为鲜明的新特点。雇主为顺利实施走私黄金的违法活动,利用边民熟悉国境线路的便利条件,妄图逃避海关的监管,绕关将黄金运输出境。他们通常会避开常规检查点,甚至采用复杂的分段运输方式,各个环节单线联系,以加大追查难度。在过往案件中,走私手段多为藏匿于普通货物中蒙混过关,或改装特殊运输工具闯关。而此次,雇主与边民的勾结,使得走私活动更加隐蔽且机动性强,给海关缉私工作带来了挑战。
审理法官提醒,本案的审理,对广大公民而言也是一次警醒,切勿因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金银出境,中国海关会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据此,确需携带贵重金属出境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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