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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信办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的通知

2025年06月06日 17:13    来源: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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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进行备案工作,现将西藏网信办咨询方式及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材料准备

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扫描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七)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八)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五、咨询方式

咨询范围: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咨询电话:0891-6591809(来电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

责任编辑: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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