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经排查,现将西藏自治区第一批9家未经许可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含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予以正式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未经许可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含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市场主体应及时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或办理注销登记。对未主动办理前述事宜的企业,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清理。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未经许可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含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市场主体名单(第一批 9家)
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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