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拉萨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城西大队一执勤民警在拉萨饭店路口执勤时,被一辆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撞倒。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人未作停留,加速逃离现场。

接到案情报告后,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立即指令事故调处大队成立专班,全力展开侦查。“肇事摩托车未悬挂号牌,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手持电话。”民警依据监控轨迹,迅速锁定嫌疑人马某的活动范围,最终在拉萨市城关区拉堆路成功将其抓获。面对民警出示的证据,马某对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马某还存在准驾不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时拨打手持电话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九条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拉萨公安交管部门对马某实施的上述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合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拘留20日、罚款人民币2700元、驾驶证记34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这是法定义务,更是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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