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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曝光11起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09日 17:54    来源:西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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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西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1.阿里地区噶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建筑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租户转供电电费行为案

2025年6月11日,根据案件移交线索,阿里地区噶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当事人与狮泉河镇蓬莱生态园、噶尔县宇昂房屋租赁商行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租户转供电费由当事人收取。经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当事人旗下所有的2个用户向国家电网阿里供电公司月平均缴纳电价为0.7882元/度至1.0104元/度不等。从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向212户租户提供转供电量共计1528100度,从终端用户处收取转供电费单价为1.3元/度,多收差额为0.2896元/度至0.5118元/度不等,共计收取电费1984975.1元。当事人从终端用户(租户)处收取高于政府定价标准的转供电电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噶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向租户退款728517.85元,没收未清退金额12106元,罚款74062.42元的行政处罚。

2.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误导消费者食品案

2025年7月14日,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巴宜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交函,对林芝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生产的“桃花饼”,其配料表中并未添加桃花,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与广汉一味缘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桃花饼合同,共委托生产“桃花饼”420袋,销售402袋,执法人员扣押18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824元,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3.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西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宣称功效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6日,林芝市巴宜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佩玛尊虫草抗皱眼霜”存在宣称功效与备案信息不符的情况。2025年7月,巴宜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林芝市市场监管局,经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佩玛尊虫草抗皱眼霜”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258104”,备案功效为“保湿、抗皱”,但产品包装标识的功效为“弹润膏体、滋润滑肤,改善眼周肌肤皱纹、粗糙,令眼部肌肤光滑细腻”。当事人通过自有抖音店铺直播销售该款眼霜,其抖音平台产品参数中宣称的功效为“抗氧化、舒缓眼肌、抗皱紧致”。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25394元的行政处罚。

4.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四某某以人工培育虫草冒充那曲冬虫夏草销售案

2025年8月8日,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现场举报称四某某以人工培育虫草冒充那曲冬虫夏草销售,经执法人员核实发现,四某某于2025年7月15日,从四川成都和拉萨各虫草经营行以8.5元/根的价格购进人工培育虫草,后通过流动销售形式予以销售。2025年8月6日在那曲市以那曲冬虫夏草名义向消费者销售10根人工培育虫草,销售金额2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60元的行政处罚。

5.昌都市贡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商店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案

2025年9月7日,贡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贡觉县某商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商标产品不符合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正品特征,属于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贡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6.昌都市左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土特产店经营牛肉干商标侵权案

2025年6月23日,根据商标持有人举报,左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左贡县某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干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内16.73斤带有芝麻牛肉干、香辣味牛肉干12包、五香味牛肉干11包及其包装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过商标注册人授权情况下,使用标签上标有“西藏圣天源”“西藏圣天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字样私自进行分包出售,且无法提供“西藏圣天源”《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左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43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巴宜区某蛋糕店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案

2025年7月25日,林芝市市场监管局接巴宜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来函显示巴宜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中发现巴宜区某蛋糕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店操作间内操作流程混乱、环境脏乱差,所需食材容器和食材储存不当,储存间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并存有过期、无标签标识商品等行为。此外还存在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及进货票据。2025年7月9日,巴宜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店于7月12日前完成整改,截止7月23日该店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期限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场所予以查封,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8510元的行政处罚。

8.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集团山南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超过使用期限钢瓶案

2025年7月13日,山南市乃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2025年第三季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通报情况对某集团山南有限公司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且钢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2025年7月22日,乃东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山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山南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石雕加工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案

2025年5月6日,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合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乃东区昌珠镇某石雕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在用的2台门式起重机存在未经定期检验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石雕加工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该石材加工厂电源箱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山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案

经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拉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手擀鲜土豆粉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4日,拉萨市市场监管依法对上述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5月15日分别生产手擀鲜土豆粉16件、18件,上述两批次产品均以75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手擀鲜土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11.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柳梧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7月18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分局在西藏拉萨市柳梧某商行查获23瓶52度国窖1573、22瓶52度五粮液、2瓶52度五粮液1618。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47瓶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7万元。2025年4月3日,泸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拉萨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柳梧某商行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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