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城西大队连续查获
2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
2名驾驶人分别用
尿素袋、黑色塑料袋遮挡车辆号牌
均被依法记9分、罚款200元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6年1月8日12时21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
违法行为: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法人姓名:泽仁**
车牌号码:藏AF**99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6年1月8日12时8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
违法行为: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法人姓名:孙**
车牌号码:晋AFL**57
针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法作出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拉萨交警提醒
机动车号牌须保持清晰完整,严禁遮挡、污损。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任何以遮挡、污损、变造、伪造号牌躲避抓拍的行为,终将得不偿失,面临法律严惩。守法出行,从“亮”出清晰的号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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