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察隅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违规用火典型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提升全民防火意识,强化警示震慑,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冬季至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的命令》(第190号)及《森林防火条例》《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违规用火案例通报如下,望各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案例一:国网某有限公司——违规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2025年4月22日,国网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违规携带火源进入林区,吸烟后未妥善处理烟蒂,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48.2020公顷,受害面积43.4562公顷。该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五条及《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宋某进行批评教育,依法追究该公司管理责任,追偿经济损失891.9959万元,对肇事者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案例二:务工人员杨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5年5月14日,杨某在察隅县医院扩建项目工地作业时,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案例三:中铁一局某有限公司——违规在林区野外用火
2025年10月28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袁某在下察隅镇宗古村空沟边防公路20号线K25处碎石加工场作业时,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私自在林区生火取暖。该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袁某进行批评教育,依法追究该公司管理责任,对中铁一局某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
案例四:塔玛村农机仓库施工火情事件——违规动火作业
2025年12月3日15时30分许,塔玛村农机仓库安装施工人员马某某等人进行电焊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作业火花引燃周边残留枯叶,因现场风力较大且灭火隔离器材配备不足,初期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后经驻村人员永某某、村委会坐班人员江某某及护林员晓某某驾驶消防车及时扑灭,火情于3分钟后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违规动火作业的直接负责人马某某等三人各处500元罚款,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塔玛村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限期整改,完善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政府和镇林业办。
案例五:洞冲村靠前驻防站值班人员野外生火取暖事件
12月20日,县林草局检查发现,洞冲村靠前驻防站值班人员郭某某,存在违规野外生火取暖行为。依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中关于管护人员违反职责的处罚规定,扣发当事人郭某某2026年度全年巡山补助,责令其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加强值班人员纪律教育。
案例六:沙琼村发生2起野外用火事件
2025年12月22日15时30分,村民巴某某在田地内违规焚烧秸秆;同时,察隅农场水源地后方林区发生火情,经村里组织人员及时扑灭,未造成火情大面积蔓延及严重损失。依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条款规定:
1. 扣发焚烧秸秆当事人巴某某2026年度全年巡山补贴。
2. 扣发沙琼村护林员一个月工资,督促其履行巡护职责。
3. 扣发沙琼村全体村民2026年度巡山补贴的10%。
4. 对沙琼村“两委”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各处300元罚款。责令沙琼村“两委”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深刻剖析问题,并按照森林防火相关工作要求整改。立即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拉网式排查,重点加强村庄周边、水源地、林区等敏感区的巡查值守,及时清理林下可燃物,排查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
案例七:荣玉村尼某违规焚烧秸秆及荣玉村管护失责
2025年12月26日下午,村民尼某在稻田内违规焚烧秸秆,同时,荣玉村当时值班人员存在履行森防职责不到位,巡查监管提醒制止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依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条款规定:一是扣发当事人荣玉村村民尼某2026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二是取消荣玉村2026年森林生态优秀管护户评选资格,并扣发2026年全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10%;三是扣发事发当日巡山村民阿某、格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20%;四是扣除荣玉村村级管护员罗某、罗某两人二个月工资,镇级管护员索某、镇级森防突击队任某一个月工资;五是对荣玉村村“两委”班子成员每人扣发补贴600元并在全镇大会上做检讨。
案例八:务工人员马某、孙某、马某——违规在林区吸烟
2026年1月14日17时许,县级领导在疫木除治督导工作中发现,察隅县下察隅镇松古村疫木除治点,施工人员马某、孙某、马某三人在林区林缘边违规吸烟,该行为发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反了《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孙某、马某三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各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案例九:务工人员吴某——违规在林区吸烟
2026年1月19日17时30分,县级领导在防火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察隅县下察隅镇夏尼村村道挡墙施工点,施工人员杨某在林区林缘违规吸烟,该行为违反《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吴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款600元人民币。
案例十:维修人员杨某——违规在林区吸烟
2026年1月26日10时15分左右,县级领导在察隅县下察隅镇宗古村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时,发现中铁一局20号线项目K6拌合站点附近,维修人员杨某在维修机械过程中存在林区林缘违规吸烟,该行为发生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违反《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杨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森林草原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防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温馨提示:各企事业单位、施工项目部和广大干部群众务必引以为戒,坚决扛起防火主体责任,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行为。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防火规定,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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