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宣传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6〕5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26年7月27日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6〕5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产专项项目,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自治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
第三条文产专项项目管理应当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自治区文化产业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扶精、扶准、扶强、扶优”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文产专项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中央下达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中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管理。
第五条文产专项项目的申报,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各地(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地(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纳入本地(单位)预算项目库,同时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正式行文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申请的支持方式,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负责。
第七条各地(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对所辖(属)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的政治方向、申报资质、材料真实性和是否存在套取资金风险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八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项目内容和概算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建由宣传、文化、旅游、商务、科技、财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文产专项评审专家库。
(二)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机关纪委监督下,不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从专家库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当年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闭门评审,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情况,接受专家现场提问并答辩。评审专家负责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可控性及绩效目标合理性等。
(四)须对所有申报项目现场打分、现场统分、现场排序,得分结果资料进行封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需回避:
(一)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二)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法定代表人的雇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同一申报单位年度申报项目数大于或等于总评审项目数10%的,该申报单位专家集体回避。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前签署《利益冲突申明书》,主动申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及潜在利益关联。
第十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形成项目概算审核报告,作为确定支持金额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建由区直宣传思想文化系统相关单位和部机关相关处室(团、办)组成的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概算审核报告,研究提出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建议,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初审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核心要素,作为项目执行、资金拨付和后续验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属于转制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应按照项目协议书及时使用文产专项资金。属于项目补助和重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协议书内容,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开展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接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及巡视、审计、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项目初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不作调整。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属于转制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因项目在申报时已完成,故不组织验收,需提供文产专项使用情况的报告。属于项目补助和重点支持的项目,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初审部门负责组织,以项目协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文产专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着重对文产专项使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项目初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复审。
(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项目验收结果、验收程序、工作质量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前30天内向项目初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初审部门应当在30天内将审核情况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执行,未完成项目关键绩效指标的,文产专项执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协议书和调整预算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文产专项的。
(五)未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超过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情况的。
第十九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整改,三个月内经整改并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付的文产专项,并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条文产专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不需要项目验收的转制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文产专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结果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汇总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并将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在文产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虚构项目内容套取文产专项的。
(二)项目初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协议书和预算执行,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资金用途的。
(四)项目初审部门或验收机构未按规定履行验收职责,验收结论严重失实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项目、追回资金、限制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规范和加强本地市文产专项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7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党宣办〔202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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