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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筑牢高原职工权益保障屏障

——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6年09月15日 08:31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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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唐明英

2026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是西藏工会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治化、工会维权工作法治化进入新阶段。全区各级工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学深悟透、落细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依法履职、主动作为,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工会力量。

一、深刻认识制定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责,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巩固工人阶级领导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政治要求。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了工人阶级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用“四个不愧是”高度评价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多次重申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条例》将宪法原则、根本方针融入地方立法实践,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对保障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衔接上位法、健全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工会可以通过参与法律政策制定、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方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随着我区劳动关系日趋多元,新业态用工、灵活用工、重大工程建设用工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凸显,以立法深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地方劳动保障法制体系,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激发职工在各个领域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举措。

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我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的客观需求。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当前,雅下水电工程、川藏铁路等世纪性工程、标志性工程加快推进,职工队伍规模持续扩大,新就业形态不断丰富,传统矛盾与新型风险交织。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工会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与时俱进提出对新业态的监督方式,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用人单位接受和配合监督,为源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加明确、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规定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组织体系、职责重点、协作机制、程序规范作出明确规定,是全区各级工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直接依据,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监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工会的全面领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不能偏离。《条例》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明确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政府依法支持、工会主动履职、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推动资源整合、要素集合、力量聚合,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确保党的主张、党的意志、党的决定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不折不扣落实。

(二)《条例》明确健全监督组织、壮大监督队伍,夯实监督工作基层基础。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健全的组织、充实的监督力量是基础。《条例》规定持续推动健全自治区、市(地)、县(区、市)三级监督组织,推动国有企业监督组织全覆盖,推动头部平台企业和百人以上非公企业普遍建立监督组织,并向“小三级”工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延伸。规定坚持专兼结合,整合专职工会干部、工会社会工作者、退休干部、集体协商指导员、律师等力量,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专家学者担任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参与调解,确保监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条例》明确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的规定,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法定抓手,监督有重点,维权才有靶向。《条例》规定紧盯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顺应平台经济发展趋势,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参建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作为重点对象,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工会车载巡回服务站、工会驿站,就近开展普法宣传、用工指导,就地受理、源头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让法治成果更公平惠及各族职工群众。

(四)《条例》明确坚持协同联动,凝聚监督工作合力。针对“工会没有执法权,主要运用柔性监督发现问题,通过协商推动解决问题”的实际,《条例》规定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工会与人社、法院、检察、司法等部门的协作,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监察、检察监督、司法监督有效衔接。要用好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配合、会商研判机制,共建“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平台,推动事前预防与事后化解贯通,最大限度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条例》明确规范监督程序,切实增强监督刚性。“一函两书”是工会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要聚焦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报酬支付等关键环节,关注高原职工健康保障需求,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预防和消除违法用工风险隐患。要通过劳动争议多元化解、12351职工服务热线、职工信访、舆情监测等途径,广辟线索来源,全面用好“一函两书”分级递进监督程序,及时回应解决职工诉求,让各族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娘家人”的温暖。

三、深入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全区工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凝聚各方共识,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部署,推动全区工会整合力量,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统筹推进、全面实施。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实施难题,切实做到以立法促监督、以监督促和谐。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重视支持,把《条例》贯彻实施纳入法治西藏工作大局统筹推进。

广泛学习宣传。坚持“谁立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条例作为工会系统“九五”普法重要内容,依托劳模宣讲团、“高原劳动者”微信公众号专题栏目等线上线下宣传载体,深入厂矿车间、平台企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一线解读,引导职工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将《条例》纳入工会干部教育培训重点课程,开展分类培训、普遍轮训,强化工会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保障落细落实。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加强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地广人稀、高海拔地区基层工会力量薄弱的实际,加强对基层工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支持,必要时代行监督职责,解决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不善监督”难题。将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推动《条例》在雪域高原落地见效,为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书写美丽西藏新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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