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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2017年1月1日实施

2016年12月14日 11:45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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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12月14日讯(记者 刘金鹏 格桑卓玛))12月14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巴珠介绍了《条例》修订立法的相关信息。据悉,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2000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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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唐献文

据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巴珠介绍,《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 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条例》修订立法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认真履行维护稳定第一政治责任,总结西藏治边、稳边、兴边方面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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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巴珠

巴珠介绍,新修订《条例》分总则、国(边)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边民往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除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逻辑顺序作进一步规范外,主要作了以下七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边)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将原《条例》边“境禁区”修改为边境特定区域,并将口岸、边境通道、边境临时警戒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纳入边境特定区域;明确边民是指常住在距离国(边)界线附近一定范围内的边境管理区居民。二是明确边境管理领导体制。《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爱民固边,兴边富民行动”。三是明确公安边防部门边境管理工作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口服务管理、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职责”。四是明确边境临时警戒区划定权限和出入批准权限。《条例》规定“边境临时警戒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境管理工作需要,在边境管理区一定范围内划定,实行临时特殊管理的区域”,弥补了边境管理区临时管控措施法律依据空白的现状。五是完善出入边境管理区通行规定。与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出入边境管理区的有效证件。六是完善边境管理区和边境地带内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对边境管理区内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及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对边境地带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要求审批部门事先征求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的意见。七是完善法律责任。对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必要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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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王世红

巴珠表示,《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立法,立足于解决当前西藏边境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一部保障民生、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规。宣传、普及好这部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更好了解《条例》修订背景、主要内容,有利于为维护边境地区良好秩序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有利于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打击边境地区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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