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夏季消防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及“安全生产西藏行”活动的部署安排,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遏制火灾隐患,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期待和诉求,根据《西藏公安消防部队96119举报投诉中心管理规程》,现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投诉范围
全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主要受理以下九个方面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九)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举报投诉受理及方式
受理形式为: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义务向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以及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消防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严格保密。
三、举报投诉奖励标准及发放条件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行为或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查证属实,且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尚未发现,并在受理举报投诉后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限实名举报)经济奖励。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主动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原件。
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6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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