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日喀则电(记者 彭琦)律师为了胜诉,对同一事实作两种截然相反的陈述,针对这一情况如何规范?近日,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发现,该案被告代理律师串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所作陈述与其对另一件案件中同一事实所作陈述截然相反,影响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
经法庭调查,该律师在其他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对同一事实始终陈述杨某系案涉工程现场管理人,但在拉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于2024年3月开庭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律师却始终主张杨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此试图帮助其所代理的某公司逃避民事法律责任。作为执业律师,该律师前后不一的陈述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相关规定。
针对该律师的行为,拉孜县人民法院向其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所展开内部调查,对该律师虚假陈述的不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建议该所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增强律师职业道德意识,进一步完善律所内部监管机制,对律师的代理行为加强监督。
司法建议书送达后,该律所高度重视,经核查确认了该律师的虚假陈述行为,接受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对该律师开展警示教育谈话,并在律所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
在此,法官提醒:虚假陈述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还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会对律师自身的形象和信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当以此案为鉴,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公正无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诚信、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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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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