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年9月4日
主题:解读《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地点: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厅
主 持 人: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传播处副处长 张韬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旺久多吉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 张伟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谢仕斌
新闻发布稿全文: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莅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一直以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前段时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这是我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有关情况。
一、主要政策
《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藏政发〔2023〕13号)涉及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和待遇保障政策三个方面。其中:
在参保政策方面:明确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我区行政区域内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可在学校所在地参保,取得我区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编宗教教职人员在寺庙所在地参保。参保人员不得跨制度、跨省(市)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在筹资政策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参保缴费时间适当延后(比如重大疫情等)。医疗救助对象、父母任一方或双方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周岁以内婴儿、因个人就业状态发生变化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切换医保关系等人群参保,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低两个档次标准之一进行参保缴费(其中,2022年我区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350元和160元高、低两个档次),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财政补助部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其中,2022年我区财政补助为645元/人)。
另,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女年满60周岁和男年满65周岁参保居民及边境一线群众、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执行相应的资助政策。同时提出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对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报销比例。
在待遇保障政策方面: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等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一是住院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别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对于同一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15天内双向转诊再次住院的,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在我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5%比例支付;在我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5%、60%比例支付。二是门诊特殊病保障。保留合并7地(市)已确定的31种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三是普通门诊保障。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时,为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需求,我区对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不设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照70%、65%、60%比例予以报销,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800元和12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及时制定出台自治区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基金运行管理和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24号)要求,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度参保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确定工作。三是持续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执行、基金运行、经办服务情况动态掌控和全面指导,强化对各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四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让参保群众享受到更加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医保待遇和服务,使我区各族群众在医疗保障领域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答记者问
【问题一】
西藏商报记者提问: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背景是什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张伟答:
感谢您的提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提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地市级统筹,推进省级统筹”,自治区党委、政府多次强调“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并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民生实事,为我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供了指导遵循。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的部署要求,我区把原农牧区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行地(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基金实现收支平衡,但也存在地(市)级统筹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存在地区之间的政策执行差异、基金规模总量不足、待遇保障水平不均衡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制度,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由原来的地(市)级提高到自治区级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题二】
西藏青年报记者提问: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与之前地(市)级统筹相比具体有哪些调整变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张伟答:
感谢您的提问。《实施意见》与之前的地(市)级统筹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完善。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参保人员的覆盖范围,把取得我区居住证的区外人员、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等人群扩大纳入到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二是提出了长缴多报机制,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后,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及以上,可提高医保报销比例三个百分点,以此激励参保人员连续参保。三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了7地(市)医疗保障住院待遇差异(如同样在350元缴费标准下,有的地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0%,有的地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5%,自治区级统筹后,全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全部统一为85%)。四是进一步增加门诊特殊病种数量,把原7地市各自不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数量全部合并保留共计31种,并将其中的27个特殊病种认定长期有效。五是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负担,把普通门诊100元的起付标准下降至50元。六是按国家统一要求,取消跨统筹区域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0%的政策,进一步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七是提出建立自治区级统筹调剂金制度,进一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总体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问题三】
中国西藏新闻网记者提问: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执行情况如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谢仕斌答:
感谢您的提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3〕13号)于2023年4月30日印发实施。
从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的统计数据情况来看,实施自治区级统筹后的2023年5月至7月,全区医保统筹基金普通门诊支出共计0.29亿元,较去年同期医保统筹基金门诊多支出958.2万元;2023年5月至7月全区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共计支出5.17亿元,剔除就诊人次增长因素,较去年同期医保统筹基金住院支出略有增长;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后2023年5月至7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较去年同期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
以上数据表明,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目前制度执行运行情况总体平稳,在进一步提高全区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和统一全区7地市待遇保障公平,消弭地区间差距,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题四】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今年的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谢仕斌答:
感谢您的提问。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后于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国家医保局7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区医保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同步提高我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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