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9月5日
主题:西藏自治区“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系列第二场新闻发布会—我区医疗保障发展情况。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地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传播处副处长 旺青罗布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发言人) 旺久多吉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多默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四级调研员 母伦华
新闻发言稿全文: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医保事业、积极宣传医保政策的广大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介绍西藏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们坚持稳字当头,制度体系更趋完善。2023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至此,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实现省级统筹,提前完成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任务。2023年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同时,出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个人账户家庭共享制度,实现我区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转变,极大减轻了个人看病就医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2019年的555元逐年提高至目前的705元(每年提标30元),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地方财政补助提高35元,仅2024年财政补助总额就达20.13亿元。建立“长缴多报”机制,明确实施自治区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的报销比例。根据西藏实际,2023年,对收入高于防返贫监测标准、但低于监测标准1.5倍的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实施定额参保资助。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享受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出台医疗保障固边兴边富民政策措施,明确边境群众参保费用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代缴,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医疗救助按照90%兜底保障。
近年来,我们坚持惠民为本,三重保障更有厚度。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报销比例达93%以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85%。2023年起,我区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线分别降低至140元和200元,年度报销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降低至年度累计50元,报销比例60%。2023年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重度骨质疏松”等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至此,我区门诊特殊病涵盖36大类51个病种,报销比例达到9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4万元。普通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达到15万元和30万元。
近年来,我们坚持创新驱动,重点改革更有深度。自2019年以来,累计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784个品种药品和20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前完成国家医保局下达的“十四五”时期500个药品和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目标任务,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平均降幅分别达71.66%、71.46%。同时,与四川建立药械采购平台挂网品种及价格联动机制,川藏药械挂网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同质同价,联动挂网价格平均降幅达20%以上。2019年以来,累计完成330个藏成药及1个藏医医疗器械(一次性放血包)挂网,有效保障参保群众使用质优价廉药械,助力藏医药产业发展。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梳理汇编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版),涵盖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513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以来,我区6个地(市)和自治区本级稳步推进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墨竹工卡县、江孜县、贡嘎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家庭签约医生门诊费按人头付费,形成符合我区实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动态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总数达3088种,涵盖西药1333种,中成药(含民族药)1323种。出台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的藏药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中发布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5%,报销达95%。首次将一次性使用藏医放血包等藏医医用耗材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近年来,我们坚持严的态势,基金监管更有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出台《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符合西藏实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措施。医保基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自2019年以来,全区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8597家(次),处理3574家(次),曝光典型案例166起,追回医保基金2.3亿元。依托西藏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医保智能监管系统落地应用,加强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闭环监管体系。2023年,通过大数据分析,查处全国首例涉精神病领域医保诈骗案。
近年来,我们坚持数据赋能,医保服务更有温度。2023年4月西藏医保信息平台通过国家医保局现场验收,实现西藏医保管理服务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性飞跃。系统上线以后,实现我区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和门诊、购药费用直接结算,在极大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同时,有效减轻就医购药费用负担。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使用医保码展码即可自动完成备案。全区各地(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入驻参保登记、异地就医备案等28项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实现区、市、县三级“一窗通办”、“一单结算”,医保经办效率大幅提高。聚焦参保群众所思所盼,以“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为目标和抓手,持续推进医保服务线上线下“一网通办、一站式结算”,实现用便捷、人性、创新的医保服务暖民心、得人心、赢支持。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前不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胜利召开。下一步,全区医疗保障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坚定改革信心、凝聚改革共识,聚焦“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具体要求,持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我就先介绍这些情况。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朋友对我们的改革以及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问题一】
中国日报社记者提问:
不少人说自己身体好,医保一年用不了一回,我区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有哪些激励?还有些人断保后,一生病就想再参保,对这类情况有哪些约束?谢谢。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发言人) 旺久多吉 答:
谢谢您的提问。为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更好维护全体参保人的利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对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设置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同时对断缴人员再参保设置待遇等待期。具体来讲,在激励措施方面,有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关于连续参保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每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但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同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3〕13号)明确建立了“长缴多报”机制,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关于基金零报销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参加居民医保的群众,如果当年没有使用过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报销,那么可以在下一年度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同样也是每年提高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需要说明的是,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额度最高可以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14万元,那么激励机制“奖励”后最多可以提高2.8万元,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可达到16.8万元。生老病死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现在身体好,不代表以后不得病。之所以把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作为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奖励,是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大病是最容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因素。按照我们的激励措施,只要连续参保、基金零报销,这个额度会一直增加下去,每年都可以享受增加后大病保险额度,直到增加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为止,等于每年多了一份额外的保障额度。
记者朋友您刚提到的一些人平时不生病,不想缴医保,但是一旦生病又想参加医保,希望得到保障,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对我们医保减轻费用负担这项制度功能的认可,但是我们不鼓励选择性参保,因为这样的操作对那些连续参保缴费的人群来说是不公平的,不能很好地保障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在约束措施方面,《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设置了“两个等待期”,即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指导意见》明确,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考虑到参保人的实际情况,《指导意见》还提出,允许参保人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的费用可以减少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需要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则需至少等待6个月。待遇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因此,为维护个人医保权益,建议每个人都积极按时参保缴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我们成立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西藏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比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要求,自治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我区缴费标准,请广大城乡居民届时关注缴费通知,及时为自己和家人参保缴费。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问题二】
西藏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居民最为关注的就是医保报销待遇问题,请问在我区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下,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有哪些?同时,我们注意到有部分群众因为收入有限,参保缴费和看病就医压力较大,请问在保障这部分群众病有所医方面,西藏有哪些政策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多默 答:
谢谢您的提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医保部门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多层次”三位一体,不断优化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体系,提升待遇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享有全面的医疗保障待遇。一是门诊保障。门诊特殊病不设起付线,对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给予90%、60%的医保报销;普通门诊起付线为年度累计50元,对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60%的医保报销,年度最高报销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是住院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起付线为20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分别报销90%、65%;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起付线为40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分别报销85%、60%。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类设定待遇保障标准的初衷是引导广大患者就近就便看病就医,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和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避免常见小病、慢性病挤兑综合医疗机构医疗资源。此外,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分别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三是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无需个人缴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医保基金出资帮助参保人员购买。对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达到起付标准5000元和9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70%—90%分段递增,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14万元的保障。对困难群众大病报销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医疗救助。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我区建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特困、低保、孤儿、重度残疾人、防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等明确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按困难程度对其住院和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90%以上的医疗救助,其中,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费用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15万元的普通医疗救助和30万元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未纳入上述困难身份的普通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可以通过依申请渠道享受同样额度的医疗救助。各项医保制度互补衔接,织密我区基本医疗保障网,全面减轻参保群众就医用药费用负担,兜牢民生底线。
您刚才所提到的部分群众因为收入有限,参保缴费和看病就医压力较大的问题。在保障这部分群众病有所医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就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2〕31号),《意见》明确规定:一是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最高缴费档次(2024年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低收入人口等按我区最高缴费档次(2024年为380元)给予90%的定额资助,个人只需缴纳10%即38元。2024年全区共资助困难群众及低收入群众37.78万人,资助金额1.25亿元。二是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别按第一类(特困人员)、第二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全额、第三类(低保对象)95%、第四类(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低收入人口)90%比例给予救助。2024年1至7月,全区享受医疗救助待遇60.47万人次,救助金额9562.74万元,切实做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助尽助。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问题三】
西藏商报记者提问: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作出“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医保部门作为重要民生部门,近年来,在服务和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固边兴边富民方面有哪些惠民政策和具体举措?谢谢。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 多默 答:
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自治区医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为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改善民生和凝聚人心,努力在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固边兴边富民行动中贡献医保力量。藏医药作为高原特色优势产业,医保在推动我区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持续开展藏医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工作。截至目前,将102个藏药(国药准字藏药)、1381个藏医制剂、286个藏药饮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藏药品种达1769个;在国家2023版医保药品目录中民族药(包括藏药、维药、蒙药)数量为96个,其中藏药品种数量达46个,占比达48%,不断满足我区群众就医需要和藏医药机构临床需求。在支持藏医医疗服务项目方面,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的藏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新增和调价,2024年3月起执行的《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版)》共收录了597项藏医服务项目,占全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总数的11.26%,进一步发挥藏医服务项目在看病就医方面的优势。2024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藏医保〔2024〕11号),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的藏药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中发布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的“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提高5%,同时明确纳入医保定点、优化价格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益等举措,持续加大对藏医药的倾斜支持力度。目前,我区纳入医保定点的藏医医院72家、藏医诊所14家、藏药零售药店560家,保障参保群众享受更加优质便利的医疗和医保服务,促进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在做好固边兴边富民工作方面,着力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努力做到固边兴边富民行动走在全国前列,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决策部署,医保部门提高站位、主动谋划,聚焦着力创建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的决策部署,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专门研究出台医疗保障固边兴边富民惠民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边境居民医疗保障优惠待遇,发挥医保促进边境地区凝聚人心和改善民生作用。医保强边惠民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将享受边民补助的边境群众(含其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参保资助范围,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按当年居民医保最高缴费档次代缴保险费,确保边境群众应保尽保。二是全面提升边境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基本医保制度发挥普惠性主体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边民中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医疗救助对边境群众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90%比例进行兜底救助。三是实施边境群众生育支持政策。对边境城乡居民孕产妇分娩和新生儿抢救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全额报销,助力边境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四是增强边境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在边境乡村开办诊所,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2023年,各边境县(市)医保部门共支持33家医院、8家诊所、46家药店、154个乡镇卫生院、49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并提供医保联网即时结算服务,让边境群众享受到家门口的医保报销便利,促进医疗资源下沉和不断向边境延伸。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继续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持续用力做好着力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工作,深入基层广泛调研,落实好参保代缴政策,优化边境地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三重制度框架综合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边境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助力我区固边兴边富民行动走在全国前列。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问题四】
西藏青年报记者提问:
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条件是什么,保障哪些人?通过什么途径办理?谢谢。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四级调研员 母伦华 答:
谢谢您的提问。202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建立了个人账户家庭共享机制,允许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3月印发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办事指南,明确“共享家庭成员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这部分人没有个人账户)的,就医购药结算时直接调用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共享家庭成员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这部分人自己有个人账户)的,刷卡(码)时默认优先使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被授权人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将自动调用授权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以最大限度满足参保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日常购药需求。
参保人可通过“西藏医保”小程序、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等线上渠道绑定家庭共济成员。自2022年3月起,共享家庭成员为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已顺利实现共享。截至目前,个人账户共享30余万人次,涉及金额1.08亿元;家庭成员为非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因我区医保信息平台没有权限调用获取外省参保人员信息,目前,全国均未实现家庭账户跨省共济。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医保局技术支持,努力实现家庭账户跨省共济。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问题五】
西藏日报记者提问:
医保部门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我区人口高质量发展方面开展了那些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四级调研员 母伦华答:
谢谢您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多次强调,要持续做好人口素质提升、人心凝聚、人才培养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完善和落实生育待遇保障政策。一是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过减材料、减环节、增服务、网上办、掌上办等措施,简化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环节和取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须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登记证等事项,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生育待遇领取“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在生育医疗费保障上。凡符合《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全面落实一次性包干生育医疗费政策,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含产前检查费)。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用在上述包干标准基础上增加15%。在生育津贴发放上。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在此基础上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一个增加15天、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加计算。在护理津贴报销上。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生育,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津贴。在一次性营养补助上。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截至2023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48.74万人,同期相比增长0.7%。二是认真落实居民生育医保待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全额报销。三是持续做好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严格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可凭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医保参保,在医院端、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西藏医保小程序、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业务。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一周岁以内婴儿,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可凭出生医学证或户籍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工作。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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