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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2015年01月31日 13:57    来源:西藏自治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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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

1、受理部门

西藏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

2、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监管、办证及监管等工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检疫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境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

4、企业(单位)办理进境动植物许可证审批要求

(一)企业(单位)必须通过互联网用浏览器登陆信城通申请数字证书(I KEY)。

(二)企业(单位)持数字证书到西藏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业务的电子注册。

(三)区内加工、销售和使用的进境动植物(偶蹄动物及其产品除外)由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进行检疫审批。

(四)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与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联系。

(五)企业(单位)已申请获得的检疫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一经发现,吊销其许可证并取消公司的注册及其报检资格。

5、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请程序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企业(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委托办理检疫许可证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申请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企业(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名称、品种和编码必须明确,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由动植检处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打印(涂改或手写均无效),授权签字人手签并加盖审批机关“动植物检疫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领取许可证后,需要变更内容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五)检疫审批手续: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跨年度,每年12月下旬开始办理翌年元月份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7、期限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8、审批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357号

9、受理地点及时间

西藏拉萨市北京西路267号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

联系电话:0891-6862722      每周一至周五

10、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西藏检验检疫局监察审计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891-6839343

责任编辑:张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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